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办、转办。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分办、转办事项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办理,限期答复当事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