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办、转办。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分办、转办事项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办理,限期答复当事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