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引导未成年学生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行统一保管的,教职员工应当保护学生的隐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