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开展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出现以下欺凌行为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学生一方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七)其他学生欺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