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场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应当完善校园内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内外安全保卫工作;设立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登记核准制度、门禁制度,禁止校外人员未经批准进入校园及相关教学区域;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