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