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