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