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加强管教,但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