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工作机制,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对未成年学生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校园及周边秩序、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和制止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