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庭等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