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采取听取和讨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