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和有关材料,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财税改革、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重要情况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
(六)未研究处理并按时反馈预算、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议意见、初审意见,以及询问和质询意见的;
(七)对审计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