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并报告批复的汇总分析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