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收支预算执行是否落实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收入征缴是否做到依法依规,收入结构是否合理;
(三)支出政策实施是否有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四)结转资金规模是否适当,结余资金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本级调整预算是否有效执行;
(六)财政转移支付是否及时安排、管理是否规范、结构是否优化;
(七)实际举借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债务结构是否合理、到期债务是否按计划偿还、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债务风险是否可控;
(八)预算周转金规模是否适当,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是否合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是否合理、使用是否适当,是否体现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
(十)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十一)与决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