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应当重点说明债务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重要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