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听取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