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情况,重点收支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缴入库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四)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下达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扣减或者挪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超收和短收处理情况,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的设立和管理情况;
(六)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还本付息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债券安排项目实施及其收益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