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审查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会议期间向人大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