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限额内,风险是否可控,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否积极有效;
(二)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安排的还本付息支出是否与债务规模和到期债务相匹配;
(三)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是否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期效益是否真实可行,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是否覆盖本息,是否有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
(四)对下债务限额分配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考虑各地风险防范的实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