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