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立面更新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立面更新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