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反映本地历史文化传承的古镇古村、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