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加强城市面山、沿江、沿河景观的管理,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市区内不得减少防洪坝至鸭绿江边范围内的绿地、广场用地。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