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