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