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批准前公示和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