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不得污染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环境。禁止在林草地、湿地范围以及伊犁河干流、主要支流的河道内从事违法建设或者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取草皮等破坏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