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或者坡度大于25度已经开垦的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