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