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