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市区域内安全风险排查,将新增风险点、危险源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