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