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依法严格落实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