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三十条已修改本市完善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平安建设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动态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划分风险等级,按照规定报告。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