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