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饮用水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在饮用水安全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