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乡饮用水工程安装水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城乡饮用水工程需要安装、迁移、更换水表设施的,供水单位配置水表,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检定。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检定不合格的予以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