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城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健康许可证;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供水水质日常检测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三十日前,将供水水价等有关供水情况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