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运行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拦网等安全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