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拦网等安全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