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单一水源供水区域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发新水源,建设备用应急水源,对水源稳定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可以延伸公共供水管网,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确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