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集镇、自然村(寨)名称;(四)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五)道、路、街、巷名称;(六)开发区、园区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及其他设施名称;(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