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