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