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