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