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