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