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禁止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