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抵(质)押登记。

鼓励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