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